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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意生活-武汉生活消费社区 版块 情感驿站 丈夫赠与情人财产 妻子能否诉请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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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心绪] 丈夫赠与情人财产 妻子能否诉请返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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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4 14: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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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中,妻子发现丈夫有多项特殊含义数额的微信转账记录,但收款人却不是自己。此外,丈夫还在多个商场购买了化妆品、金手镯、女性服饰等物品,自己却毫不知情。在此情形下,妻子该如何寻求法律的帮助?
   2017年,曹某与吕某登记结婚,但曹某却在社交平台上注册账号,并注明单身,后结识了女子张某,两人发展为婚外情关系。交往期间,曹某通过微信多次向张某转款总计13067.44元,其中包括1314元、520元、521元等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此外,曹某还给张某发送微信红包金额总计1833.95元,银行卡转账7000元。在曹某的网络账户中,还有购买衣服、首饰、化妆品等物品花费25322元的消费记录。吕某发现后,认为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如数返还。
     法院结合张某与曹某之间确实存在婚外情关系及张某曾在微信中向曹某要求“给我转点花嘛”等事实,对14901.39元系曹某基于其与张某存在婚外情关系而向张某给予的赠与款项予以认定。据此,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吕某返还人民币14901.39元。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应为夫妻共同所有,共同财产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共有人对其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即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而作出的赠与,受赠者非善意取得,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与善良风俗、道德。本案中,出轨方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的行为在社会评价中明显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该赠与行为无效。吕某有权要求实际取得该财产的张某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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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6 17:21 |只看该作者
你说赠与就赠与啊。 关键是你对财产没有独立的处分权。 财产的性质是婚后共同财产。
你是谁,取决于我看你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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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6 15:0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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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6 16:20 |只看该作者
离婚吧,钱不多,如果是我,不想去折腾。打过官司,真的觉得打官司太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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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6 17:23 |只看该作者
casber 发表于 2023-05-06 16:20
离婚吧,钱不多,如果是我,不想去折腾。打过官司,真的觉得打官司太麻烦。

婚姻的尽头都是计较。
只看有一方能不能退让。
你是谁,取决于我看你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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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0 13:2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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